立法院又在吵「修宪」,但修得成吗?至今,除了「18岁投票权」外,社会大眾几乎都不太清楚到底有些什么修宪议题。然而,真心在乎「18岁投票权」的朋友,若是希望梦想快快实现,那当务之急不是去搞「修宪」那不可能的任务,而是大力督促掌握立法院多数的执政党去「修法」。
现实上,修宪门槛极高,除非某个修宪案已经成为全国人民高度共识,认为某个宪法条文「非修不可」、「不修会死」,否则根本不可能通过。而最大的挑战,不是立法院提案,而是要通过公投。
修宪公投要通过,得票必须达到「过全国选举人总额半数」(不是过「投票人」半数)。以2020年总统大选的选举人人数当作参考值,这个修宪案必须超过965万票,比蔡总统2020年大选得票还要多出148万票才能过关。这可能吗?在「18岁投票权」的民调尚未得到多数支持,而且大多数人民对政策公投兴趣缺缺(看看最近的四大公投结果)情况下,这个修宪案根本不可能超越「蔡英文障碍」而成功达阵!
其实,真的要推动「18岁投票权」,我一向主张可以靠「修法」而未必需要修宪。类似的见解,其实国民党前立委丁守中曾经提议,许多民间团体与法律学者也这样主张过。反对者会说,宪法130条不是明定「中华民国国民年满20岁者,有依法选举之权」吗?那怎能让18岁的人有投票权呢?
在我看来,宪法130条的「年满20岁」是「起码标准」或「宪法标准」。亦即,满20岁的国民「必然」有投票权,这是「宪法保障」。可是,若立法者愿意给人民「比宪法更高的保障」,并无不可。亦即,「20岁投票权」是宪法设定的,是宪法位阶的权利,法律不能规定「21岁方能投票」;但「20岁以下投票权」是法律可以赋予的,是法律位阶的权利,立法者爱怎么做怎么做。就如同《公民投票法》赋予18岁国民投票权,纯属政策考量。
这种把宪法规定解释为「最低标准」而容许立法者「提高标准」的类似例子,宪政实务也不少。例如,宪法第8条规定的「提审」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但现行《提审法》适用的范围却包括一切被法院以外机关逮捕拘禁之人,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这就是「立法给的权利比宪法多」的例子。又如,宪法 160条规定的免学费基本教育是「6年」,可是在民国 57年就实施「九年」国教了。这难道「违宪」?中华民国宪法既然在第27条将选举权规定在人民的基本权利章,那它就应该从宽解释,而不是胶柱鼓瑟地把它锁死。
有人会问,用修法的方式赋予18岁投票权,颇有争议,会不会反而被宣告违宪呢?基于以下两点,修法是不太可能被宪法法庭推翻的。因为:
第一,依《宪法诉讼法》,宪法法庭已经没有「单纯疑义解释」的制度,因此反对者既然没有具体权利受损,政治上又有高度共识,就不太可能声请宪法法庭审查「18岁投票权」的规定。
第二,朝野政党若有高度共识,而修法在文字与理论上也有一定的理据,那么执行一段期间后,生米煮成熟饭,木已成舟,释宪者往往会「追认」。
可见「修法」与「修宪」相比,前者的可行性高得多。而且以民进党近年来动辄以多数碾压的作风来看,没有什么通不过的。所以舍修法不为,却要搞修宪那「不可能的任务」,恐怕重点不是「18岁投票权」,而只是要找到个藉口推动修宪大业,为选举造势。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青年有没有投票权,只是项庄手上的剑;找个机会来玩弄宪法并咒骂在野党,才是沛公的人头!而国民党若支持18岁投票权,却不想要被民进党的修宪游戏牵着鼻子走,不妨也提出修法的法案,既可表现自己的进步性与主导性,更可以测试看看民进党是玩真的还是玩假的。
修法赋予18岁公民权,盍兴乎来?(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