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会日前宣布,确诊者与居家隔离者不得参加今年年底的地方选举投票。他们似乎认为,确诊者与居家隔离者依法都在隔离中,本来就不能出门,所以自然不能投票。
当在野党质疑这种措施剥夺人民投票权,而且对比「确诊者亦可出门应考」的大学考试(指考、分科考试等),为什么选务单位无法设计出兼顾「投票权」与「防疫需要」的措施时,中选会开始走钟。李进勇主委先是说,这是依法办理,很遗憾但没办法;后来居然还扯上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690号解释。然而,这些说法都是不成立的。中选会与各级选务单位的确有义务也有能力让确诊、居隔的国民也能投票。非不能也,乃不为也。
首先要说,「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中人民最重要的政治性基本权利。能够用投票展现民意,促进政权轮替,也是台湾不分党派引以自豪的成果。它不但是宪法第17条保障的「权利」,更是宪法第2条揭示的「国民主权」原则之展现——藉由行使投票权,国民不只是被统治的臣民,更是国家的主人。所以,要限制或是剥夺选举权都必须是万不得已,绝无其他替代途径的严重事项,方可为之。单纯的行政负担、手续不便,都不能构成限制投票权的合宪理由。
那么,除了「不投票」以外,有没有其他可以让确诊、居隔者投票兼顾防疫的方法呢?其实大考中心这两年在处理确诊考生参加考试,另外拨出考试场地并准备防疫措施的经验,就是可以参考的作法。国家主人行使投票的「主权」,决定的是国家命运,其重要性并不亚于高中毕业生参加指考。如果隔离中的考生可以特准出来考试,隔离中的公民也应该在适度规画投票动线的前提下,被许可到场投票。
至于所谓「释字第690号」,那就是完全在打法律泥巴仗,欺负大家「听到法律名词就头昏」。大法官在释字第690号解释,其实只是在说《传染病防治法》的「强制隔离」(当时主要关切的是强制至医院或其他指定处所隔离)虽然没有「法院事先许可」但也并不违宪。现在各界要求让居隔者出来投票,并不是在批评「强制隔离制度违宪」,更没有主张「应该由法院裁定方可隔离」。人们只是认为,「隔离中」的病人或家人,可以例外地在投票日当天,在安全的保护措施下,短暂出来投票。就像是现在在居家隔离中的人,如果碰到地震、火灾,当然可以出门而不受处罚。居家隔离者可以参加大考作为隔离的「例外」,投票为何不可?
对照一下大考中心在7月发布的「111 学年度分科测验确诊及具感染风险考生自主填报注意事项」,可知当时也是区分了不同层级的染疫情况,决定是否、如何应考。基本上,如果是收治在加强版的检疫所或医院,那由于情况较为严重,还是不能应考。但若仅属轻症或无症状者,那就可在居家照护试场应考。若仅属密切接触者,则在一般考区的隔离试场应考。中选会也可以如此分流,并确定保持社交距离、配戴口罩,加上消毒等其他防疫措施来处理。至于仿效韩国或其他国家设计更好的投票场地与制度,那早就是中选会该做的事了。
全面拒绝确诊或居隔者投票,还有另一个风险:轻症确诊者(或自觉有轻微症状者)乾脆就不要快筛,不要通报。反正现在虽然确诊者多,但绝大多数都症状轻微。如果确诊还不能投票,势必会有一些人秉持着「不筛检、不通报就不会确诊」的心态,根本不通报,当天大剌剌去投票。这样反而因为没有保护与社交距离,更容易造成传染现象。
中选会目前提出的理由,其实多是技术性的问题。增加投票场所与分流,或许真的会增加行政成本。但相比起公民行使主权,人民做头家的神圣使命来说,这些成本与负担正是政府要努力去克服的。何况新冠疫情这几年,许多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其实都是中央疫情指挥中心说了算。有了大学考试作为先例,只要有心,指挥中心与中选会做些协调讨论,必能找出合适的方法让人民投票。别错拿大法官解释来当挡箭牌了。(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