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劳雇双方来说,无论工作上多么合拍,但只要离职之际处理不善,不仅数年默契一笔勾销,甚至引发诉讼官司,好聚不好散,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疙瘩。本次《法律快狠准》针对年终岁末员工转职潮,邀请威律法律事务所周逸滨律师,连续推出「竞业禁止」及「离职预告」两大专题,让劳雇双方均能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平分手」不留问题。

问题1:为什么员工离职都必须要有预告期,可是常常听到公司要裁员都是当天叫人收拾离开,理由是怕妨害其他同事情绪,请问公司这样合法吗?

问题2:如果是和老板吵架,无论是老板一怒之下叫员工「明天不用再来了」,或是员工气极拂袖而去,这样的状况要怎么办?

问题3:请问在离职的时候交接是必要的吗?在我离职后公司还叫我回来交接,而且说不交接就要扣薪,这是合理的吗?

问题4:离职之后,前公司不肯开立服务证明,请问有什么办法吗?

「老子/老娘不干了!」 违法解职、离职 雇佣关系仍存在

无论是员工主动离职或是公司裁撤,依照劳工任职的长短,双方都必须要有预告期提前告知,如果劳工是任职3个月以上未满1年,需要于10日前告知;任职1年到3年,需要于20日前告知;任职3年以上者,需要提前30日告知。

不过劳基法第16条特别提到,如果雇主未依上述期间提早告知,一样必须给付劳工预告期间的工资。举例来说,如果公司要裁撤1位任职满1年的员工,但又要该员工立即收拾东西走人,除了原本应发给的薪资、资遣费外,还必须给付20天的工资给这位员工,作为该员工原本还有20天工作日所应领取的薪资。

但除了上述原则,劳基法却也有例外规定,如果劳工有第14条、雇主有第12条的情形,可以不需要事先预告而直接离职或解雇。

以劳工来说,可以不预告便离职的事项,常见的有因为误信签约而受损害、雇主方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工作对健康有害、雇主未给付薪资等等。

以雇主来说,可以不预告便解雇的事项,常见的有劳工无故旷职、泄漏技术或营业秘密、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或是对雇主方有暴行或重大侮辱等等。

以问题1、问题2来说,任一方要解除劳动契约基本上都必须经过预告,若无上述例外事由,资方要员工立刻走人便必须依规定的预告天数,折算相应的薪资给付劳工。而如果是雇主一怒之下脱口而出「你明天不用再来了!」仍应给予预告工资。

相较于雇主,若员工因情绪不快而未经预告拂袖离去,实务上,法院虽仍然认为终止劳动契约算数,只是对于雇主因此所生之损害,可能就会有损害赔偿问题的产生。

「老板请你回来交接,否则你就拿不到上月薪资/离职证明……」

以问题3来说,周律师强调,雇主不可以用任何的方式苛扣薪资,至于所谓交接虽然劳基法没有明文,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沙简字第440号判决认为,离职交接乃是劳动契约的附随义务,原则上应在离职预告期内交接。只是依问题3的情况看来,雇主无论是一时间找不到继任人员或其他情由,在员工离职后仍要求回来交接,本无理由,更不用说以扣押薪资为手段进行威胁,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但如果是劳雇双方合意在员工离职后,额外前往交接,原公司必须给付相应薪资。

以问题4来说,当员工前往下一间公司任职时,往往会被要求提出于前公司的离职或服务证明,依照劳基法第18条规定,当离职员工要求前雇主开立离职证明时,前雇主不得推托,而且也不能在证明书上写下不利于员工的字句。同前述问题3,若有公司以交接为由不肯开予服务证明,同样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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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逸滨律师小檔案。
周逸滨律师小檔案。
#离职 #交接 #劳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