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内有公用地役关系之现有巷道及既成道路,容易酿成地主与民眾纠纷不断,双方往往寻求法院主持公道,建筑师认为,这2种道路名词其实都具公眾通行义务,概念相同,认定标准差异,最后还是得回归道路主管机关认定,非民眾说得算。
苗栗县建筑师公会理事长叶启明指出,现有巷道是通称,早期法规用语使用「既成道路」,其实都具公眾通行意义,建管系统依据公共交通概念办理,无论现有巷道或既成道路都需经过县府指定,没有指定,只是现况有人在走,地主仍保有充分所有权,就算被指定也能提出异议,最终大多交由法院判定。
法界人士认为,私有产权与公共利益衝突案例层出不穷,实务上虽然产权属于私人,但歷史因素民眾走习惯了,道路便拥有公用地役关系,在这情况下,往往被认定为既成道路,造成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权限缩,而其中关键在于有没有被地方公所列管,可从道路有没有被公所铺柏油等管理维护初步判断。
许多地主主张权益会在公所还没列管前赶紧封路,若居民没有立即反应,2、3年后才主张公眾通行,法庭上难构成既成道路的必要性,地主也需注意一但被指定为现有巷道或既成道路,原本道路多宽就是多宽,不能主张私权而缩减;若原本路幅就仅供机车通行,民眾亦不能无限上纲,要求地主所有权退缩让车子也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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