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豆奶摊民雄店前年4月发生集体食品中毒事件,且造成一名林姓硕士生死亡,嘉义地检署依业务过失致死罪、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罪嫌起诉4人,嘉义地院21日判刘姓负责人、郭姓执行长、吴姓晚班店长3人有期徒刑6个月,均得易科罚金;另,郭姓总店负责人判无罪。
嘉义豆奶摊民雄店前年发生集体食品中毒事件,导致在4月18至22日及26日有52名顾客在吃完法式吐司,均出现发烧、噁心、呕吐、腹痛及腹泻等症状,其中一名林姓硕士生于4 月22日凌晨前往该店食用由吴姓晚班店长所制作的法式吐司,返回宿舍亦出现呕吐等症状,同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发现倒卧在宿舍房间且无生命迹象。
地院指出,本案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9条「致危害人体健康」要件,而被告刘姓负责人、郭姓执行长及吴姓晚班店长3人疏未监督、管理,对使用生蛋汁之「法式吐司」餐点制作流程之疏懈,造成本件食品群聚中毒事件均有过失,触犯上开规定第49条第2项、第4项刑责。
地院认为,因被告疏忽致员工调配染有病原菌的法式吐司,念及3人犯后并未坦承全部犯行,兼考量被告刘姓负责人等人,事后积极与多数被害人及林姓硕士生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完毕,已见弥补疏失及不幸结果之作为,豆奶摊民雄店已办理歇业,且参酌个人家庭经济等情状,判3人有期徒刑6个月。
林姓硕士生死亡部分,地院参酌解剖报告、法医、死者友人及女友等人证述,以及卫福部疾病管制署函文,认定本件沙门氏杆菌造成之食物中毒至多仅造成呕吐、腹泻、发烧等情形,应不至于死亡,同时段感染沙门氏杆菌的4 位顾客就医后皆痊癒。依被害人身体状况,若即时就医补充营养及水份,一般情形下,应不至死亡,故被害人死亡结果,尚难直接归责于被告等人,自难科以被告等人业务过失致死罪责。
至于被告郭姓总店负责人,经地院传唤多名豆奶摊民雄店内员工作证及参照卷内事证,尚难认定郭姓总店负责人有实际参与豆奶摊民雄店经营管理事务,自难课予其维护店内餐点安全卫生的注意义务,获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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