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老翁日前在花莲火车站看见员警执勤,用手机拍下警察臂章留念,遭员警认为侵犯肖像权、要求当场删照片,他不肯而挨罚2千,他认为该警有戴口罩,没拍到脸部,甚至反控遭警用手强抓,导致手臂挫伤流血,法院认为公务人员在公眾场合执行公务应受检视、监督,判可不罚,且该警因为使民眾受伤,遭法院依职权告发。
判决书指出,该老翁今年6月在花莲火车站看见员警执勤,因此拿出手机拍摄员警臂章,遭员警认为侵害人格及肖像权、要求当场删照片,他拒绝后想离开,被员警先是口头命令不准走,最后出手抓住他的手臂阻挡,导致他左手挫伤流血,事后还被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挨罚2000元罚锾,他不服提出抗告。
法院勘验警方密录器影像后认为,公务人员在公眾场所执行公务,本应受一般民眾检视及监督,我国也无任何法条禁止民眾在公开场合对正在执行勤务之公务人员拍照、录影,无所谓侵犯隐私权或肖像权,因此判老翁可不用受罚。
此外,老翁全程并无攻击之动作,彭姓员警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可以要求老翁删除檔案,加上彭员出手阻挡民眾离开造成对方出现挫伤,行为上涉犯《刑法》中「公务人员假借职务上机会,故意犯强制罪」之嫌疑,花莲地院因此依职权告发,以求端正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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