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的律师主张,NCC处分12月11日不再给予中天换照,这牵涉到新闻自由,因为新闻自由的基本权透过中天营运来实践,NCC的处分严重侵害了中天营运及近500名员工的家庭生计。但法官却驳回假处分声请。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关于暂时许可换发中天新闻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执照期限自12月12日起至本案行政诉讼判决确定时止,驳回理由是
1、声请人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
声请人主张原处分各项程序上或实体上违法争议,尚待本案行政诉讼就该等程序性要求所可能衍生之瑕疵或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无违误,暨其所生瑕疵或违误是否影响原处分之合法性,为进一步的调查与判断;另就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8条、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换照审查办法及行政程序法等规范意旨,依职权审慎探求,并针对卫星广播电视法对于卫星频道事业申请换照採取「许可制」,乃至于相对人对于卫星频道事业申请换照所进行之审查项目及审查基准,在委由相对人基于卫星广播电视健全发展、保障公眾视听权益,维护视听多元化等目的进行审查之现行法制设计下,与卫星频道事业之营业权及新闻自由等基本权相互竞合衝突,审慎探究其审查界线。就此等争议的解决,并无法由声请人或相对人目前释明的状态,就能遽为论断原处分之合法性是否显有疑义或显无疑义,故认声请人并未释明其于本案诉讼具胜诉之高度盖然性。
2、原处分并未对声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依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1条第1项及第18条规定,原执照有效期限为6年,声请人于期限届满前申请换照,如未经相对人准许,即无法继续经营卫星频道事业。是以,声请人于取得原执照时,对其在6年期限届满后,未必即可获准换发执照一节,明确知悉,并得据此预估其为经营上述事业所应投注之人事及建置设备等成本。则声请人所雇用员工及斥资购置之相关设备,因其换照申请未获准许,致原执照届期后无法继续用于经营相同事业,实为声请人所得预见之情况,难谓系其因相对人否准本件换照申请案所生非通常性之损害。况声请人尚非不得以其中天新闻台原有人员、设备持续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等事业,或以现所持有之其他卫星广播电视执照包括「中天综合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中天娱乐台卫星广播电视事业执照」持续经营以营利,且营业收入之减少或商誉损害,亦非不得以金钱赔偿或其他适当方式回復,是尚难认原处分对声请人已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
3、依利益衡量原则,本件尚无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必要:
本院考量新闻媒体属于全体国民之公共资源即社会公器,其使用及发展应受国家政策与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本件声请若予准许,形同声请人藉由假处分程序迴避国家对于卫星频道事业换照监理之规范,除将使卫星广播电视法所定6年定期换照之制度设计形同具文,并影响相对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权能,且卫星频道事业所制作并藉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播送之节目及广告,对一般社会大眾正确资讯之取得与认知影响深远,而本院在本件保全程序中,依现有事证,尚难认原处分已对声请人造成重大损害或急迫危险,已如前述,且声请事项一部分内容实际已达与本案所要求之目标者即满足性处分,声请人亦能释明本案诉讼胜诉之盖然性有较高情形,再衡量声请人因未获换照所受之损失、相对人有效管理秩序之权能、卫星频道事业所制播节目及广告对社会影响之重大等情事,声请人之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之声请,难谓已达准许声请之必要程度,自难准许。
关于中天声请在假处分程序确定前,不得许可或同意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就第52频道所为频道规划变更之申请,法官驳回理由
本件换照申请案系声请人依据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向相对人申请核发卫星广播电视执照,相对人依据上开规定所核发之执照,其内容为对于声请人之申请书及营运计画书所为的许可处分,该许可处分内容本不包含其频位。又卫星频道事业于有线电视系统上的频位系由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其频道代理商经过商业机制形成,属于私法上法律关系,相对人无从主动介入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及卫星频道事业或其频道代理商间的商业机制及私法上法律关系。则声请人就声请事项二部分,实属私法上法律关系之争执,并非「公法上法律关系」之争执,对此声请人无从以相对人为被告提起相同内容之本案诉讼。从而,声请人就此部分声请假处分,与行政诉讼法第298条第2项所定「于争执之公法上法律关系」之要件不符,亦应予裁定驳回。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