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籍24岁锺姓女大生惨遭凶嫌梁育志杀害,检方以三大犯罪事实起诉,依刑法第221条第2项、第1项强制性交未遂罪嫌,刑法226条之1之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条第1项强盗罪而故意杀人罪嫌及刑法第247条第1项遗弃尸体罪嫌起诉梁嫌;另被告梁嫌案发当时之精神状况没有异常,检方认为,凶嫌梁育志足认实无矫正之可能及无从认被告尚有施以监狱教化而促其改过迁善之可能,向法院求处被告死刑。
检方指出,梁嫌遭起诉求处死刑三大犯罪事情,包括一、梁于今年9月30日20时30分许,在台南市归仁区长荣路1段(文化学苑)往东约10公尺处附近,对B女意图性侵而未遂之事实。二、 梁于今年10月28日晚间8时50分许,在台南市归仁区长大路台铁沙崙线高架桥下方,对马籍锺姓女大生性侵杀害及强盗犯行。三、梁嫌持强盗锺女手机及ICASH卡片1张,陆续前往超商消
费,及持手机抵充加油费用,并于发现锺女死亡后,于10月29日下午3时,将锺女弃尸在大岗山边坡之事实。
检方依梁嫌犯罪事实,认定被告犯刑法第221条第2项、第1项强制性交未遂罪嫌;涉犯刑法226条之1之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条第1项强盗罪而故意杀人罪嫌及犯刑法第247条第1项遗弃尸体罪嫌。
检方表示,由于被告案发当时精神状况没有异常,不符合刑法第19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
,理由包含:被告没有精神病史,也没有精神疾病的就医纪录;且经高雄市立凯旋医院精神鑑定结果可知,被告并无认知功能异常或心智缺陷问题,亦未曾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疾患。加上被告于警询及侦查中及桥头地方法院羁押庭时,就案发当时情境与其强制性交杀人等行为相关之问题均能供述。
检方认定,被告梁嫌所犯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参编第6条第2项所谓「最严重的犯罪」,(刑法226 条之1之强制性交故意杀害被害人、刑法第332条第1项强盗罪而故意杀人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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