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政府认定低收入户资格审查,依法是将全家人口与直系血亲的工作收入、动产及不动产价值列入评判计算,但现实中有不少人名下虽登记有不动产,但却是与大量亲人共同持有,因而不符资格审查,产生不少「被遗忘的低收入户」案例。对此,有立委提案修正《社会救助法》补强缺漏,今草案已在立院完成一读。

依据《社会救助法》规定,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低收入户时,需符合家庭总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费以下(以109年度为例,金额为1万7005元)。

同时,家庭财产不能超过主管机关公告当年度一定金额,此金额就包括动产、不动产;其中动产限制平均每人存款及投资不得超过15万元,不动产限制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价值合计不得超过740万元。

也因此,有不少民眾因持有「多人共有土地」,而被判定不符合请领低收入户补助。然而在实务上,这些民眾所持有的土地,不乏是因继承而来,且土地所有权人眾多,因意见难以整合,导致无法出售、出租或贷款;即便要结束共有关系,也需所有权人共同同意才能协议分割,不仅费时,有时也会因为找不到人而完成协议。

国民党立委吴斯怀指出,现行《社会救助法》第五条之二,并未将无经济收益的多人共有土地,排除在家庭总收入之计算,确实导致许多经济困难家庭在难以对公同共有土地进行处置的状况下,因土地公告现值高于中低收入户审查资格标准,而被排除在社会福利之外,沦为社福死角,明显背离社会救助法的精神。

因此,吴斯怀指出,目前已提案修正《社会救助法》第五条之二,将「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公同共有土地」,排除于家庭不动产的计算,以务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申请中低收入户补助的权益。目前草案在今天送立法院院会宣读后,已完成一读,送交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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