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表示,保险法2001年增订内稽内控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保险业年度财报由会计师办理查核签证时,应委托该会计师办理内控制度查核。经寿险公会及产险公会组成工作小组研商、委托会基会审查,于2003年公布保险业会计师内控查核报告范例。
由于上述范例发布迄今已逾17年,考量现行保险相关法令规范及审计准则公报已有大幅异动,且保险业业务经营日趋复杂,金管会去年初启动检讨会计师查核保险业内控制度范例,并援例由产、寿险公会完成范例草案后,委托会基会组成审查小组审查。
金管会指出,近日已同意会基会函报范例,并自会计师出具2021年内控查核报告时适用,会计师今年起执行内控查核应依本范例项目办理。此次更新范例提升保险业内稽自评功能、强化会计师查核有效性,并纳入各类控制作业处理程序,完备查核范围。
金管会表示,新范本以金管会现行对内控制度的判断项目作为基本架构,参考相关法令规定,将内控制度有效性地判断参考项目逐项列示,以利保险业内部人员及会计师逐一进行评估及查核,以提升保险业内稽功能,并强化会计师对内控有效性地查核工作。
再者,新范本依保险业内稽内控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将应包括的控制作业处理程序均予纳入查核范围,并纳入金管会检查局金检报告的相关控制程序,及就保险业裁罚案较多的「个资保护」及「股权利益衝突」等2项主要检查缺失,纳入查核项目及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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