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局说明,依照《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劳保月投保薪资应由事业单位按所属员工的月薪资总额,并依据「劳工保险投保薪资分级表」规定之等级金额核实申报,只要是员工因工作而获得的报酬,举凡工资、薪金及按计时、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的奖金、津贴及其他任何名义的经常性给与,都要计入月薪资总额,例如:投保单位于年初发放之特休未休工资、或劳工因工作达成预定目标之绩效奖金、加班费、职务津贴、业绩奖金、全勤奖金等,均属工作报酬,均应计入当月的月薪资总额计算申报投保薪资。
劳保局进一步说明,投保单位申报新进员工加保时,如已有约定月薪资总额,请以约定金额申报;如月薪资总额尚未确定,应比照该单位同一工作等级员工的月薪资总额,依投保薪资分级表之规定申报。嗣后员工每月薪资总额如因加班费、各项奖金、津贴或其他给与不固定时,投保单位可视员工月薪资总额变动情况,至少于每年2月或8月底前按其最近3个月平均薪资总额,核实申报调整投保薪资,亦可以随时申报调整。又调整后之月投保薪资,均自投保单位向劳保局申报的下个月1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如未依规定申报员工投保薪资调整,经劳保局查证属实,将依规定核处罚锾,而员工少领给付金额,单位也要负赔偿责任。因此,劳保局呼吁各事业单位,所属劳工薪资如有变动,务必依前述规定申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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