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通过内容主要包括:太空活动主管机关为科技部、设置行政法人、科技部负责国家发射场域设置、发射载具仅能在国家发射场域实施发射。
草案中也对太空发展准则作出相关规范,例如尊重国际公约规范、环境保护与永续发展、符合国家安全及利益的资讯公开原则、促进太空科普教育与政策说明、培育太空人才,国家设置场域设置精神并尊重原住民权益。
在太空产业发展方面,太空发展法也加强和经济部及其他相关部会共同推动产业发展的角色。
科技部表示,目前全球有超过31个国家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各种不同形式之太空法规。我国是全世界第32个拥有卫星国家,近年来国内已有数家商业太空公司成立,商业应用性太空活动逐渐普及,国际合资、民间企业投资商业模式逐步导入,使我国已经进入太空新纪元。
另外,联合国为因应日益蓬勃发展的商业与私人太空发展,并兼顾太空的永续使用,鼓励各国制定国家太空法,我国制定太空相关法规,向国际社会表示我国愿意善尽地球村公民的责任与义务。
过去台湾产业凭藉着强大的科研基础,积极与国外太空产业密切接触。太空发展法的制定是为奠定法制基础的重要一步,有法制基础,除规范相关太空活动,及强化风险管控并确保安全外,另可提供明确法源依据,以利公部门与民间企业推动太空发展法律遵循,进而发展更具前瞻性技术,提升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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