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头汴坑溪9日发生2死溺毙意外,男童家属控诉男童当时遭陈姓男子拉住脚、拖进水里才双双身亡,将会提告;不过律师指出,该区域禁止戏水,男童家属却放任男童在附近戏水,恐已触法,需负担过失致死的刑民事责任;此外,陈姓男子已身亡,故不须负担刑事责任,若陈男是因为溺水做出紧急避难行为,恐怕也无民事责任。
台中市太平区头汴坑溪9日惊传溺水2死意外,当时有2个家庭在溪边烤肉,27岁陈姓男子先落水,一旁7岁李姓男童也跟着落水;事发后,李童父亲曾表示,儿子是踩到青苔而落水,当他下水救儿子,时,落水男子却疑抓住儿子的脚,2人才一同摔落水,不排除提告陈男;警方仍需细查事故原因。
据ETtoday报导,曾任检察官的林俊仪律师表示,因为该区域属禁止戏水区,但男童父母却不顾及安全带男童到该区玩水,恐怕已触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迫使或诱使儿童及少年处于对其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环境。」得负起过失致死的刑民事责任。
林俊仪指出,若男童父亲的说法没错,陈男拉住男童的脚确实有过失,但陈男已身亡,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民事部分,陈男的继承人若继承其财产,就必须负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是抛弃继承或限定继承,就不需负赔偿责任。此外,若陈男是因为溺水才抓住男童,有可能被认定是紧急避难的必要行为,如此就不须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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