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关表示,本案进口人领有财政部核发之菸酒进口业许可执照,以三角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其向柬埔寨卖方购买之中国大陆产制香菸,共两只货柜,由越南胡志明市装船进口再转售至泰国,经海关筛选系统判属高风险货物,通关方式核定为C3(货物查验),经查验结果,实到来货除报单申报数量外,另匿藏品牌为「中华」及「南京」之中国大陆产制香菸2万多包,核属菸酒管理法之私菸。

依菸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第46条第1项及第57条规定,输入私菸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20万元~1千万元罚金。

若是贩卖、运输、转让或意图贩卖、运输、转让而陈列或贮放私菸者,处新台币3万元~50万元罚锾。但查获物查获时现值超过新台币50万元者,处查获物查获时现值1~5倍罚锾,最高可达新台币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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