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王姓男子在桃园市诱骗一名刚放学的国中少女到车上,随后持刀胁迫她脱光衣物加以猥亵及性侵,之后少女趁王男下车如厕车门未锁之际,全身赤裸奔逃到附近住户求助,警方据报逮获王男,一审将他判刑10年半,二审改判10年5月。可上诉。
王男在去年4月23日下午5点多开车到桃园市某路边,他见刚满14岁的少女放学步行途经附近,先对少女佯称她所就读的国中某教师对他诈财,其已在该处等候该教师甚久,欲请少女靠近他的车辆,观看黏贴于车内之该教师照片,以确认该教师姓名。
等到少女靠近后,王男持刀喝令少女上车,用车内的黑色充电线,将少女双手綑绑在座位上方之头枕支架处,驾车离开后,到另一处路边停靠后,王男先将少女双手松绑并命少女褪去全身衣物,随即加以性侵及猥亵。
后来,王男开车到公园旁下车如厕,少女趁机奔逃至附近住户求救,经附近住户报警处理后,警方据报前往处理,并循线拦查逮获王男。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罪将王男判判10年6月,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王男构成携带凶器强制性交罪,考量他饰词图卸其责,未能正视己非,难认犯后有真挚悔意,判刑10年5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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