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姓男子杀死铁路警察李承翰,一审无罪,二审改判17年,最高法院认为,检察官及被告上诉意旨,系就刑事责任能力事实争执,或就属原审法院採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及不影响于判决结果之事项,依凭己见指为违法,上诉都违背法律上程式,驳回定谳。
检察官上诉主张郑男的行为表徵属「反社会型人格者」,非属精神疾病,不符刑法第19条所称之「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之人 」或「辨识行为违法能力显着降低之人」,没有减刑规定之适用,且二审判决也未审究郑男是否有原因自由行为。
郑男上诉主张,他杀警时因受妄想型思觉失调症急性发作之影响,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他指摘原判决认定其行为时仅系辨识行为违法能力及控制能力显着减低,有理由矛盾、理由不备之违法等语,最高法院认为他及检方上诉不符法律上程式,驳回、判17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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