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姓及张姓女子在2017年受托,照顾林姓夫妻3个月大的女婴,不料女婴却突然死亡,检方起诉指控,2名保母涉犯业务过失致死罪,但台北地方法院佐以相关证据,认为死亡原因有高度可能性是属「婴儿猝死症」,判2人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控,洪女是领有中华民国保母人员技术士证之人、张女领有北市第三社区保母系统系统保母证之人,都是从事照顾婴幼儿业务,她们共同在2017年8月1日接受林姓夫妻委托,担任保母,负责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6时30分照顾女婴。
检方指控,2017年9月13日上午洪女将女婴抱至主卧室床上睡觉后,未随时查看女婴睡眠情形有无异状,张女骑乘机车外出购物,等到洪女查觉女婴嘴唇发紫而无心跳呼吸,虽即拨打119紧急报案专线,并依救护人员电话中指示为施作CPR并紧急送医,但女婴仍死亡。
北院审酌卷内各项证据资料,认女婴死因有高度之可能性系属「婴儿猝死症」,即不明原因所导致之自然死亡,此一猝死结果洪女及张女并无预见可能,判2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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