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1对姊弟长期相处不睦,2018年间因藏匿钥匙问题起争执,父亲通报家庭暴力后,姊姊另以家暴受害者身分申请7万余元扶助金,但遭台北市社会局否准。姊姊提起行政诉讼救济,一审认定她不符补助要件,判她败诉,她提上诉,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全案定谳。
姊姊主张,她2018年3月间因怀疑弟弟把钥匙藏起来,因而起争执,弟弟并挡住她的去路,害她颈痛、手麻、肌肉紧绷;父亲后来通家暴,弟弟竟把她和父亲反锁在外,且弟弟长年对她大吼、找麻烦,她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要件,遂提告请求社会局核发紧急生活扶助、医疗费等共7万5970元。
卫生局抗辩,姊姊自称受到的伤害,仅「怀疑」是弟弟造成,并无直接证据;经社工介入了解后,认为本案只是亲属间相处摩擦,难认姊姊已遭受不法侵害,就算姊弟长期相处不睦,也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定义的特定家暴事件不同。
一审台北地院认为,本案中姊姊仅就颈痛、手麻的问题申请扶助金,但无法举证与弟弟的行为相关,卫生局拒绝给付并无违误;至于姊姊与父亲被反锁在门外,以及遭弟弟长年大吼部分,姊姊应重新申请,由社会局另案认定是否符合要件,因此判姊姊败诉。
姊姊不服提上诉,再加码指控弟弟挡路当天还追逐她,且若她符合扶助要件,还可申请创业贷款补助,总金额会超过40万元,应转由北高行审理。但北高行认为,一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且姊姊在一审主张的金额就是7万余元,适用简易诉讼程序,管辖权并无问题,因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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