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法院判决指出,2021年3月28日下午,顾姓男子搭乘公车时,一对同乘夫妻上车,丈夫未佩戴口罩,夫妻俩与公车驾驶员发生口角。顾某作为旁观群眾,在多方争吵中,情绪逐渐激动,并下场与驾驶员激烈口角。在公车司机示意顾某注意文明用语后,顾某情绪激动上头,直接从座位上站起来衝到驾驶员旁继续辱骂。司机对其不予理睬,继续专心开车。

顾某因驾驶员不理睬,更加生气。正当驾驶员驾驶至普陀区金鼎路接近高陵路时,顾某在明知危险的情况下,抱着想让驾驶员出交通事故、付出代价的目的,衝至驾驶座拉拽公车方向盘,致使驾驶员不得已紧急控制方向并剎停车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

在驾驶员剎停车辆后,不解气的顾某仍然不顾公共安全,继续用拳挥打驾驶员李某头部,后被乘客拉开。在驾驶员报警后,顾某衝到驾驶座旁按下前门开关后下车逃逸。

4月6日,警方经过排查找到了顾某住所,顾某在其父亲的规劝下,主动投案,认罪认罚。他对其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了一份检讨信。

所幸此次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也无人员伤亡。当日,顾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2021年6月24日,上海市检方依法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嫌对顾某提起公诉。

上海普陀法院法官表示,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大陆《刑法》修正案新增内容,规定乘客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计程车等车辆)使用暴力(如拳击、殴打等)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常见的包括方向盘、加速踏板、制动踏板、变速杆等),便构成了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当情节达到危害公共安全时,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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