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少年事件处理法及其他少年保护事件之相关条文,并未明文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于少年保护事件处理程序中得到庭陈述意见,系由少年法庭法官权衡少年健全自我成长权之影响及被害人受到二度伤害之可能性等因素来裁量。大法官认为,少年保护事件被害人的程序参与权应有法律明文规定,在此范围内,少年事件处理法不符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之要求,有违宪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之意旨。

大法官表示,有关机关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本解释意旨及少年事件处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长之立法目的,妥适修正少年事件处理法。于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于少年保护事件处理程序进行中,除有正当事由而认不适宜者外,应传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予陈述意见之机会。

本件系少年保护事件之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释宪声请,认为目前少年事件处理法第21条、第36条,只规定少年法院法官或调查官,必要时得传唤少年及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并要在审理期间讯问少年时,给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及辅佐人陈述意见之机会。大法官于疫情第三级警戒期间,透过视讯会议方式作成本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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