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老师2020年3月间自花莲搭乘火车北上,却在车上向一名女子大伸咸猪手,以弯腰方式连续使用右手掌来回抚摸该女的左大腿外侧以及脚踝,案经该女报警提告。花莲地院审结,依性骚扰防治法判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男子于2020年3月7日凌晨6时许自花莲搭乘台铁北上,却在列车行驶至宜兰火车站的区间,将手伸向坐在隔壁的A女,藉由车厢摇晃且A女无法抗拒之际,弯腰以右手掌摸了对方的左大腿3至4下,案经A女报警提告,全案才曝光。
A女在侦查与审理期间证称,她坐在靠走道处,而该男坐在靠窗处,她在睡梦中感觉被触摸后,以瞇眼方式看见该男先搓揉双手,接着就用右手滑过她的左大腿,接着对方还弯下腰,摸她的左脚踝侧边。
该男坦承有有乘坐火车且坐在A女隔壁,但否认有做出性骚扰的举动,辩称,当时A女将脚架在置物篮上被他指正后不满,才报復指控他性骚扰;该男自承,他身为老师,实在没有动机去性骚扰包紧紧的A女,还指控A女前后说词不一,不足採信。
花莲地院法官认定,A女与该男原本不认识,只是坐火车遇上的邻座乘客,实在没有动机诬告对方;另针对A女说词不一部分,法官认为,其证述并无明显不一致,考量到A女于事发当下情绪惊慌,也未以摄影机完整记录下过程,多少受制于先天能力与每次的讯问方式,进而影响到陈述结果,有出入尚属情有可原,然而其针对大腿外侧遭抚摸的重点前后陈述相当肯定与一致,因此不採信男方的说法。
法官断定,该男仅因搭乘火车的机会,随意触摸不认识的A女身体隐私处,完全漠视对方身体自主权,也对其身心造成伤害,且犯后不承认,也未向A女道歉,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判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元折算一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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