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住花莲的男子,109年3月行经瑞穗某村落时,见到同村一名领有身心障碍手册的女子独自走在路上,江男要她上车,答应要载他回家,未料竟将女子载至树林里性侵得逞,事后还刻意丢500元给女子企图掩饰罪行,女子回到家后衣服凌乱,父亲追问下才得知遭人侵犯,气得带女儿到医院验伤,警方事后在女方左右两侧胸部採到江男DNA,但她仍表示是女方愿意,法官审理后判处江男4年有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记载,江南于民国107 年3 月4 日下午,骑乘机车行经花莲县瑞穗乡某处时,见同村女子独自步行在该处,假意问她要去何处,女方告知要回家,江男立刻见色心起,当场说:「上车,我带你回家」,将女方ㄅ女载到一处树林里强行口交。
为了怕女方反抗,江男还说事后会给她500元,接着脱下女方内衣及衣服掀开,强行亲吻胸部后又性侵得逞,女方后来走路回家,刚好遇到父亲经过,见到她衣物凌乱,经询问后才知女儿遭到侵犯,立刻带她去验伤报警。
江男在审理时辩称,承认有要求女方口交,双方也发生性关系,事后还给女方500元,但这是跟女方讲好以500 元交易,并没有以强制之方式,女方并没 有激烈反对,在过程中女方不舒服,他就停止了。
但法官认为,除江男一方声称双方有讲好外,并无证据证明女方当时有同意以500 元与被告为性交易,女方于审理时证述,当时过程中有抗拒并推江男,也未表示同意。警方在女方告诉人右胸、左胸採集检体,经与江男唾液经送鑑定结果,结果吻合。
法官审酌,江男利用其表示好意搭载女方之机会,将女方载往他处,并先以金钱诱惑,又违反女方意愿进行性侵,未知尊重他人之性自主权,足以造成他人之身心伤害,在事发后,均全盘否认,直到鑑定结果显见江男确实有亲吻告诉人之胸部,江男才于审理时始坦承部分事实,但仍否认有何强制性交犯行之犯后态度,考量江男已与女方和解并赔偿,因此判刑4年,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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