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中有古字「眞」的王姓男子,不满教育部将「真」字订为标准字体,申请将标准字体改为「眞」,但遭教育部拒绝。王男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法律未赋予特定人申请改字的权利,教育部拒绝王男只是观念通知,而非行政处分,不符行政诉讼要件,故裁定驳回,可抗告。

王男2020年间寄信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指教育部将正确的「眞」字否定及删除,未纳入教科书、字典及电脑系统,但歷代字书文献中可以看到「眞」、「真」2种字形,目前教育部取通俗字形「真」为正字,他建议「眞」才是标准字体,应更正并纳入字典。

教育部同年12月拒绝王男申请,指订定标准字体是为方便国语文教学,使学生在识字、写字过程中,不必因字形的分歧,增加学习的困扰,1954年的国常课本、1967至1989年的国小国语课本,皆以「真」字教授学童。

教育部并强调,师范大学的专案小组也于1982年正式公告国字标准字体表,即以「真」做为标准字体,「眞」则收录于异体字,未涉正误的区别,并无删除或否定之义,若姓名用字有疑虑,可向内政部户政司洽询,电脑造字需求则可在国家发展委员会全字库网站提出申请。

王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命教育部完成他的申请,但合议庭认为,教育相关法规是保障人民受教权,并确定我国教育方针及健全教育体制,并未赋予特定人向教育部请求改字的权利。

合议庭指出,王男提出的申请,只能算是建议、举发的陈情性质,而非「依法申请案件」,教育部拒绝也只是观念通知,不是行政处分,本案不符行政诉讼要件,故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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