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于7月14日否准台湾宽频(TBC)出售上层管理公司股权Dynami给大丰电大股东戴永辉,持有Dynami最多股权的亚太电信董事长吕芳铭27日做出决定,将立即对NCC的违法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吕芳铭表示,NCC于14日否准Dynami(Dynami Vision Pte. Ltd.) 与大大数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间股权交易案,买卖双方及相关企业对此深感痛心与遗憾。该案歷经近一年半的审查,竟是以NCC妄为推测的决议理由作结,公听会及听证之正面结果NCC只字未提,实已违反有线广播电视法及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Dynami Vision Pte. Ltd.与大丰电大股东戴永辉所成立的大大数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间股权交易案,买卖双方及相关企业对此深感痛心与遗憾。

NCC于14日第972次委员会议,依据有线广播电视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否准荷兰商TBC Holdings B.V.及Harvest Cable Holdings B.V. (TBC Holdings 及Harvest Cable)申请变更TBC境外投资架构案,理由为,一,Dynami于106年取得TBC有线电视集团之经营权,另于108年申请境外上层投资架构中BVI商Gear Rise Limited之股权与股东变更,连同本次申请案,即于3年内经歷多次经营权或股权之重大变动。

二,Dynami在前述承诺措施成效尚未显现改善前,即寻求经营权转让,申请让与Dynami之65%股权予大大数位匯流,难谓无为求本会儘速审查同意106年许可Dynami受让MAMPL案,即轻诺提出各项经营承诺之疑义,事后短期经营后即寻求其他第三方受让者接手营运,未符本会对于新进经营者应致力改善TBC有线电视集团营运情形与负债比率之高度期待,且容有仅将TBC有线电视集团充作短期买卖转让标的,放弃长期经营规划之重大疑虑。

对此,Dynami郑重声明,一 ,106年,吕芳铭与鸿海集团创办人郭台铭合资成立Dynami公司,做为收购投资TBC有线电视集团的亚洲电视付费电视基金(APTT)管理公司股权的主体,将过去外资掌控的有线电视经营回归本土,落实公司治理,提升经营效率;期间,因郭台铭将投入党派初选,为避免「党政军条款」疑虑,吕芳铭依照NCC行政指导履行了承诺,NCC于109年3月25日陈代理主委耀祥主持之委员会会议,无异议通过许可Dynami股东变动,且不影响公司营运。紧接着,基于公司治理原则,改善营运体质目标,Dynami引进经营实绩及资歷兼具的实业家戴永辉与吕芳铭共同参与对管理公司的经营,提升TBC有线电视集团经营效率,从而提出本申请案。

换言之,真正股权变动乃本次申请,何来频繁变动?再者,申请人无从得知NCC竟有申请次数限制之潜规则?NCC已公开的决议理由并未具体载明审查依据、审查程序及审查基准规定。按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显然NCC就本案申请决议,已抵触法律保留原则。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5条:「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第10条:「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细读106年NCC对Dynami之许可处分附加22项负担及要求履行3项承诺,无一记载TBC有线电视集团旗下5家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负债比率应低于多少,更何况三年来,Dynami办理22项负担事项及履行3项承诺情形,随时更新进度申报NCC,不曾漏失,包括降低APTT发放股利、办理APTT现金增资以偿还银行贷款、调整TBC管理人事以节约支出,确保APTT所属国内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按期完成数位化系统,提升及配合NCC监理,落实承诺事项,健全产业发展。但NCC对本案的裁量结果称未符该会之『高度期待』,这不仅是超出法律授权范围,NCC也不曾具体在上述25项应办任务中,明示该会的期待值究竟是多高。

三,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9条:「行政机关就该管行政程序,应于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同法第8条:「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然NCC就本案依法办理公听及听证,对公听会及听证对申请当事人有利之结果却只字未提。NCC挂虑Dynami「仅将TBC有线电视集团充作短期买卖转让标的,放弃长期经营规划」,但是,听证鑑定人之一郭文忠在听证程序给出证言表示,本案之交易对象为基金管理者Dynami Vision之持股,虽具备前述五家有线电视之经营权,然并未拥有五家有线电视系统之相当比例所有权,因而交易之价格仅约3500万美元(约新台币10.3亿元)。以金额与所有权持有状况,并无迹象显示具备短线操作意图与价值。NCC决议理由就当事人有利情形视而不见,并将当事人援前例所为之申请认定为短期操作,显然已违反前述规范。买卖双方谘询律师认为NCC决议忽略不说的事实,须公开让社会大眾知晓,NCC即令是独立监理机关,却违法恣意妄为推测而否准本案投资申请,应受法院监督改正,因此决定立即对NCC的违法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Dynamic强调,TBC有线电视集团的经营权及所有权分离的投资架构变更,乃经NCC许可(102年12月04日第568次委员会议决议),106年经营权经NCC许可回到Dynami,正落实NCC企求回归本土经营,解决外国人投资有线电视乱象。本次股权转让,系秉持公司治理、企业永续经营原则,挹注业界优良实绩,并延揽拥有丰沛产业资源的戴永辉代表大大数位匯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经营,完善TBC有线电视集团经营体质,实为台湾数位匯流产业发展之大跃进,然NCC的决议不具任何法律理由,只凭臆测,做出否准决定,对于参与公听及听证会的各界代表给予的正面评价与肯定,竟只字未提,甚至在公开的委员会决议理由中作辞指控本公司,作为结论,严重打击本国实业家投资意愿,中华民国监理机关如此施政格调,谁能苟同。

Dynamic强调,该公司再次确认戴代表APTT最大股东的事实,在完善的中华民国及新加坡公司治理要求下,该公司及TBC有线电视集团将携手最大股东持续进行各个面向策略合作,借重戴先生的长才,打造最佳营运团队,为台湾数位匯流产业做出最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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