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薛桢纯遭新北市调查处的赖姓调查员指控,涉嫌为大陆党政军机关刺探台湾机密,一审认定他意图危害社会安定,违反修正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未遂罪,判刑1年2月,二审以五大理由改判他无罪,全案可上诉。

高院认为,确有「王总」、「小郑」可以认定,至于「王总」2人是否为「大陆党政军机关」人员,只有薛男的陈述,无补强证据,此部分未能证明。

另,高院表示,赖姓调查员因身分管制不能前往大陆,为拓展工作之需,且有工作绩效压力而主动接触薛男、邀约聚餐、要求薛男协助搜集大陆情资,非薛男主动接近赖,及主动积极刺探、搜集。

高院表示,薛男是否符合刺探、搜集公务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主观意图,尚难认定,且他已告知赖须由赖的所属机关评估,认无违法,才有后续发展,他是想与赖合法交换情资。

此外,法轮功人士之入出境纪录固然属于公务上应秘密资讯,但如何攸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依检察官所举证据,无以认定,没有证明打探法轮功的事涉及不法;另调查局笔录与检察官起诉内容,无法证明薛有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判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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