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承审一件谢姓退休公务员,因参加救国团溢领年资退休金给付案,关于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的规定,因法律有歧异,裁定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今天言词辩论后,审判长谕知10月1日宣示裁定。

出现法律见解争议是因「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规定,追缴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党职併公职)溢领退休金,应在该条例施行1年内为之。但这1年的规定,是训示规定或有法律效果,法院判决有歧异。

以考试院院长关中的案例,北高行政法院认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期限,文义上及法理上属公法上权利行使期间的特别规定,考试院是核发机关应在1年内(2018年5月11日前),作成命关中返还之书面处分并送达他。

北高行政法院认定,考试院并未在期限作成命关中返还的书面处分,之后的处分到2018年5月17日才送达关中,已逾前开1年期限而有公法上权利消灭的情事,且铨叙部也不是得依该条例有权作成处分的机关,判决铨叙部须返还351万多元。

本件大法庭的声请原因案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铨叙部虽于2018年5月11日作成追缴函,但迟至2018年5月21日送达,已逾1年期限有公法权利消灭的情事,追缴函违法,判救国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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