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因承审一件谢姓退休公务员,因参加救国团溢领年资退休金给付案,关于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的规定,因法律有歧异,裁定提交大法庭统一见解,今天言词辩论后,审判长谕知10月1日宣示裁定。
出现法律见解争议是因「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计发退离给与处理条例」规定,追缴公职人员年资併社团专职人员年资(党职併公职)溢领退休金,应在该条例施行1年内为之。但这1年的规定,是训示规定或有法律效果,法院判决有歧异。
以考试院院长关中的案例,北高行政法院认为,社团年资处理条例规定「1年内」期限,文义上及法理上属公法上权利行使期间的特别规定,考试院是核发机关应在1年内(2018年5月11日前),作成命关中返还之书面处分并送达他。
北高行政法院认定,考试院并未在期限作成命关中返还的书面处分,之后的处分到2018年5月17日才送达关中,已逾前开1年期限而有公法上权利消灭的情事,且铨叙部也不是得依该条例有权作成处分的机关,判决铨叙部须返还351万多元。
本件大法庭的声请原因案部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铨叙部虽于2018年5月11日作成追缴函,但迟至2018年5月21日送达,已逾1年期限有公法权利消灭的情事,追缴函违法,判救国团胜诉。
发表意见
中时新闻网对留言系统使用者发布的文字、图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权利。当使用者使用本网站留言服务时,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者,中时新闻网有权删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锁帐号!请使用者在发言前,务必先阅读留言板规则,谢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