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6月驾车行经一处闪黄灯路口,以时速119.2公里撞上郑姓行人,致其伤重不治身亡。新竹地院审结,依过失致死罪,判其2年徒刑。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林男于2020年6月间开车行经新竹市区一处闪黄灯路口,却未减速慢行,以超高时速119.2公里狠狠撞上走在人行穿越道的郑姓行人,致其头、胸、腹部受到钝力损伤,全身多处骨折,虽经紧急送医,最终因引发出血性休克併神经性休克死亡。
新竹地院法官指出,林男是领有驾照的成年人,行车在道路上须谨慎注意一切情况,却在行经行人穿越道时未依规定礼让,且严重超速近50公里,从事故现场照片可发现,地面并未留有煞车痕迹,显见过失严重,致郑姓路人死亡。
法官表示,考量林男犯后坦承犯行,虽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但并未顺利达成和解,参酌犯案情节、社经能力等,依过失致死罪判其2年徒刑。可上诉。
刑法第276条明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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