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日前询问劳动部,若移工受邀参与文化交流、拍摄戏剧、担任志工等等是否属「工作」,劳动部近日回函指出,外国人非属规范的工作或无须申请工作许可行为,分为商务行为、课程实习或研修行为、辅助性服务行为、一般联谊行为及其他非为境内任何人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无妨碍本国人就业机会行为,并就各类列举相关态样即判断要件,若不在列举范围内行为,仍应依个案具体事实认定。

依照就业服务法规定「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文化部函文劳动部询问若移工参与博物馆导览、多元文化课程讲师、文化活动策展人或展演人员、担任通译、志工服务、参与表演庆典活动、接受媒体採访、担任戏剧角色等,是否为就业服务法43条所谓的「工作」。

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跨国劳动力管理组副组长苏裕国表示,文化部遇过许多案例,如邀请移工参与戏剧拍摄,要视须视拍摄内容及担任角色等,但若如为参与移工议题纪录片拍摄及角色,则非属「工作」。

苏裕国提及,其他常见如受邀参与移工庆典活动,若是工作之余,非经常性从事文化活动,且与活动主办单位不具指挥监督关系,则非属工作范畴;其他如受邀接受新闻媒体採访、担任通译且基于社会责任或社会参与,参与辅助性服务,或基于个人专长受邀参与活动行为、参与志工服务或社区公益活动也非属工作范畴。

苏裕国指出,如果雇主聘雇未经许可劳工在境内工作,可处雇主15万至75万元、外国人则可处3万至15万元并废止聘雇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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