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眉角多!台北一名女子去年租下北投一间小套房,与房东签约5年,不料入住后身体开始出毛病,一查之下才发现自己住处竟是凶宅,气得提告房东求偿,但却获不起诉处分。

根据《东森新闻》报导,一名薛姓女子去年3月以月租金1万2500元,在北投地热谷旁租下一间6楼小套房,打算长住的她与房东谈好签约5年,不料入住后,时常感到脚痛,还被友人告知「脸上发黑」,薛女觉得不对劲开始向街坊打听,才得知住处「10年前死过人」,且是非自然死亡事件,符合凶宅定义。

租屋处原来是凶宅,让薛女吓得直接搬家,并向房东索讨缴纳的租金、押金,合计共13万7500元,但是双方协商无果,薛女愤而提告房东诈欺,没想到最后却收到不起诉处分。

报导提及,律师指出房屋租赁契约没有明确规定要屋主告知是凶宅,除非是房客有提问,屋主却刻意隐瞒不报,房客才能依照《民法》第88条规定,主张撤销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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