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0月25日将针对锺佳滨委员等23人拟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及第四十九条条文修正草案」及陈明文委员等20人拟具「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进行审查。
民眾骑电动自行车者越来越多,尤其电动自行车改装后,时速可高达上百公里,却因未纳车牌,无法纳保强制险,为避免事故车辆因未投保强制责任险,受害人需转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致使亏损,立委推动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强制险投保范围,且若超过六个月以上未保强制险,增列注销牌照规定,以兹警惕。
金管会建议,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五条增订第4项规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三目规定之微型电动二轮车,视为本法所称之汽车,所有人应依本法之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未订立者,公路监理机关不予受理登记、换照或发照。」也就是未来电动自行车必须登记、领照,且事前应投保「强制险」者,否则,公路监理机关不予受理。
并增订第6项规定「微型电动二轮车未曾依本法规定订立本保险契约,并取得公路监理机关登记、领用、悬挂牌照者,其所致汽车交通事故非属本法之保障范围。」
考量道交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金管会建议,有关微型电动二轮车纳保相关修正规定之施行日期一併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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