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农民健康保险条例》(下称农保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及《农民退休储金条例》第3条之1修正草案,以使服短役期退伍青年返乡务农,得以参加农保并提缴农民退休储金,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订定,并送立法院审议。

现行农保条例第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已领取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者,不得参加农保;「农民健康保险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之第1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老年给付包括军人保险退伍给付。因此,已领取军保退伍给付者,不论其服役期间长短,都无法参加农保。

农委会基于军人覆议普遍存有时间短、离退早,且服役须受各阶法定年限、年龄等规范限制,为鼓励服短役期未具领取退休俸资格的退伍青年,儘早投入农业生产就业,修法促使短役期退伍军人得以参加农保,并提缴农退储金。

此次修法重点包括,45岁以下且未领取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23条第1项第2款退休俸或退伍金之退伍军人,返乡务农仍可申请参加农保。

农保被保险人加保的自有农地被徵收或徵收前已与需地机关协议价购,致土地面积不符合加保规定,得续保一定期间。但年满65岁且加保年资累计达15年者,不受续保一定期间之限制。另外,农保被保险人之保险给付请求权时效,由2年延长为5年。

为免农民因职域转换,参加保险期间未满分娩或早产天数规定,导致无法请领生育给付情形,爰删除被保险人应加保一定天数的限制。其他修正条文,则参考劳工保险条例及国民年金法等相关规定,以使农保制度更臻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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