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法,规定大型车乘载4岁以上乘客全须繫安全带。违者可处驾驶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锾,但若驾驶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未繫安全带,则处罚乘客。营业大客车驾驶人,行驶于道路上未依规定繫安全带,则加重处罚,罚锾从1千5百元提高至2千元。

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大型车乘载4岁以上乘客未依规定繫安全者,处驾驶人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锾。但营业大客车、计程车或租赁车辆代雇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仍未繫安全带时,处罚该乘客。

此外,相关修法也规定,除了需要依照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行车视野辅助器系统,新加入「防止卷入装置」,三项都必须装设,未依规定装置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1万2千元以上2万4千以下罚锾。防卷入装置之规格、种类,以及实施、宣导、辅导及奖励办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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