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指出,近年时有大陆营利事业「透过臺湾在地协力者」,或「藉由渠等于第三地投资之企业」,以及「假借他人名义」等违法方式,未经许可在臺从事业务活动,藉此挖角我高科技产业技术人才。实务上亦屡有陆资为规避来臺投资之审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义,刻意掩饰、隐匿其身分或资金来源。
为有效吓阻前揭违法行为,陆委会研拟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为规避陆资来臺投资应经许可,而提供其名义予陆资使用之违法行为类型纳入规范,违反者得由主管机关处新臺币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资或改正,必要时得停止其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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