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杠杆交易商的客户来源及提升外资投资商品多元性,于主管机关及中央银行同意下,自110年12月2日起,开放杠杆交易商得与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
柜买中心表示,本次开放华侨及外国人从事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在交易原则上,杠杆交易商与境外华侨及外国人应採「外币交易,外币结算」的原则从事交易,相关交易、结算交割及保证金收付均应以外币为之,不得涉及新台币。
再者,在可承作的商品上,杠杆交易商得与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交易之商品,应为各该杠杆交易商已取得中央银行核准且连结国外风险标的者,且计价币别应为外币。
此外,在从事交易的资格上,华侨及外国人在从事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前,应先向台湾期货交易所或台湾证券交易所办理身分登记,并委托我国境内之代理人代理申报及缴纳税捐,另境外华侨及外国人亦应由代理人办理交易之签约、交易相关权利行使、结算交割等各项事宜。
柜买中心指出,杠杆交易商与外资从事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前,应先确认其已完成上述身分登记及委托我国境内之代理人事宜,以符合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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