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保险法》原规定,劳工失业后,每一人得按月平均投保薪资10%加给给付或津贴,最多计 20%,不过原条文并未将扶养父母列入条件之一,因应超高龄社会转变,立法院今三读通过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父母纳入加给失业给付及职业训练生活津贴之受扶养眷属范围。

国民党立委蒋万安提案说明指出,因应台湾将于 2026 年迈入超高龄社会,加上不婚不育人数逐渐增加,倘若单身劳工需负担年迈父母扶养责任者,一旦面临失业,恐加重其生活负担,连带影响家庭生计,因此应将父母纳入眷属范围,以应社会实际需求,保障并稳定劳工失业期间之基本家庭生活。

三读条文指出,被保险人非自愿离职退保后,于请领失业给付或职业训练生活津贴期间,有受其扶养之眷属者,每一人按申请人离职办理本 保险退保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10%加给给付或津贴,最多计至20%,并将父母列入扶养眷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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