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提告指控,4年前她驾驶玛莎拉蒂载女儿去台北医院,于停车场入口处遭金姓男子驾驶的车子撞击,导致左侧车门凹陷,她及女儿受到惊吓,她求偿精神慰抚金6万及修车费共30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她败诉,她提上诉,遭驳回确定。
台北地院认为,李女虽主张当时是金的车辆高速衝撞,但依行车纪录器画面对方车速并无过快之情形,是李女未能安全会车,在下坡时行向即有偏左之情形,她车辆于车道上行驶时过于左偏,未礼让被告车辆先行所致。
法官指出,李女未能提出证据证明金男就此次事故之发生有何过失,堪认本件车祸肇事原因系李女未注意礼让上坡车即被告车辆先行所致,她车辆受损既非肇因于金的驾驶车辆之过失,李女请求对方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无理由,判决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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