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的卓姓男子2007年担任台北县政府工务局使用管理科技士,他未实际进入建物室内查看,就假造资料填写查验合格的审查结果,让建商取得建物使用执照,新北地方法院依图利罪将卓男判刑5年2月,台湾高等法院更一审认定无法证明他涉图利,改依偽造文书罪判刑1年4月。可上诉。
2007年7月26日一家建设公司位于新北市芦洲区某电梯华厦办理申请使用执照,卓男进行查验时,未实际进入4楼至7楼之室内查看,竟虚偽登载表示自己有至5楼、7楼室内查验,并附上室内落地铝门窗框已安装玻璃等不实竣工照片,让不知情的长官核发使用执照。
新北地院将卓男依对主管事务图利罪判刑5年2月,高院更一审认为,他有怠为行使其职务之事,但无积极证据足认他主观上有为自己或他人图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并将犯意表现于行为,其所为纵然失当,仍不能以其「怠为实质查核行为」遽以图利罪相绳。
更一审审酌卓男身为公务员,竟未确实查验,却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上为不实之记载、行使,据以核发使用执照,考量他的犯罪动机、手段、犯罪情节轻重,依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1年4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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