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于110年12月17日调整购地贷款规范措施,新增规范借款人应切结于「一定期间」内动工兴建。为避免银行核定「一定期间」过于宽松,致有违管制规定之意旨,央行今邀集36家本国银行及中华民国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召开会议,除听取实务上之作法及意见外,央行也举列四大应纳入授信内规项目包括:
一、有关「一定期间」之认定,金融机构应审慎核实评估借款人预计动工实际所需时间,最长以18个月为原则。
二、于贷款契约明定,一定期间届期尚未动工兴建者,除经承贷金融机构查证有具体明确事证属不可归责于借款人因素者外,应逐步按合理比例收回贷款,并採阶梯式逐年加码计息;金融机构并应确实落实执行。
三、金融机构办理续贷或转贷案件,如借款人所购土地未动工兴建,应审慎核实评估贷款条件,并应对贷款年限(含原贷期间),订定合理之上限,以避免信用资源流供囤地、养地。
四、落实贷后追踪管理,包括定期实地勘察、拍照追踪建檔等,追踪案件是否按计画动工;如未确实落实贷后追踪管理,将被列为重点缺失,并移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查处。
央行强调,未来仍将持续关注不动产贷款及房市发展情形,滚动检讨选择性信用管制措施内容及执行成效,以健全银行业务经营,并促进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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