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上开判决中,法院认为华硕智慧型手机 ZenFone Go (ZB551KL)以及 ZenFone 2 Laser(ZE500KL)上搭载的白色 LED侵害日亚日本第 5177317 号与第 5610056 号专利,而日本华硕与SYNNEX销售前揭智慧型手机之行为亦构成侵害日亚前揭专利,因此法院命被告等对日亚负损害赔偿责任。

日亚强调,为维护公平商业活动,日亚致力于保护其拥有的专利及其他智慧财产权,对于任何侵权人将在任何国家採取适当及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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