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重点最低税负,须符合规定加计证券及期货交易所得、国际金融(证券保险)业务分行(分公司)免税所得、符合奖励规定之各项各税所得,以及其他经财政部公告减免所得额及不计入所得之所得。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谘询服务执业会计师杨建华提醒企业,在证券及期货交易上,须留意营利事业出售持有满3年之证券交易所得以半数计入基本所得额,其持有期间应採先进先出法计算;另,投资于国内其他营利事业所获配之股票股利,取得年度依税法规定不计入所得额课税,但以后年度出售该类股票股利时得以面额列为出售之成本,计算证券交易损益。

此外,依其他法律规定之投资抵减税额,须留意若无基本税额条例规定之各项免税所得,但有适用投资抵减税额奖励时,是否应申报及缴纳基本税额,还有其他经财政部公告之减免税额及不计入所得之所得额,依据产创条例第12条之1,若有研究发展支出加倍减除金额者,应计入营利事业之基本所得额。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税务谘询服务资深经理谢佳桦表示,有关查核重点之未分配盈余,若有非经财政部发布解释函令核准之减除项目时,则不得列为未分配盈余之减项,建议营利事业先行检视欲减除项目的内容,若与财政部发布解释函令之案例不尽相同时,则可事先向国税局申请解释得到明确回覆后再列为减除金额,以免遭补税加罚。

依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实质投资减除金额,应注意「投资日」及「支出日」皆应该符合,才算完成投资;且同一笔投资项目,可选择在不同年度未分配盈余项下减除。

此外,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已投资金额可直接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项扣除。

若于办理当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后始完成投资,应于最后一笔投资完成日一年内办理更正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以退还溢缴税款。由于107年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期限的最后一年为110年。安永也提醒企业,若有在110年完成属107年未分配盈余实质投资之项目, 记得在最后完成投资日起一年内申请更正。

在可扣抵税额计算上,若为境外所得之已纳税额,应以境外收入减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之所得额及大陆地区全部净所得(包含大陆地区亏损),依国内税率分别计算增加之结算应纳税额为准,而非以该境外收入计算限额。若所得来源国之税务机关发给纳税凭证所得年度,应与营利事业依权责基础列报该笔境外收入之年度相同。此外,营利事业取得源自租税协定国之境外所得,也应留意有无租税协定之适用,若营利事业漏未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而溢缴国外税款,该溢缴国外税款将不得扣抵我国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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