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工程公司人员因承包营建署的台北环河快速道路永和段工程,却安排公务员喝花酒,让对方同意延展工期、免计工期,检方没收中华工程的犯罪所得3877万多元,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贪污违法行为没有直接关联性,判决不予没收。
更一审认为,民事诉讼部分,以中华工程公司就「永和环快第七标工程」、「永和环快第八标工程」并无逾期完工事实,营建署不得对中华工程公司加计逾期违约金为由,判决营建署应将扣抵之违约金连同其他工程款给付中华工程公司确定,可见中华工程无有免支付违约金之财产上利益可言。
更一审指出,中华工程公司所受领之工程款,系基于其与营建署间之工程契约,而与贪污之违法行为不具直接关联性,也非犯罪所得,中华工程并未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故不对其为犯罪所得没收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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