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孙姓男子在台北市一家酒吧偷窥人上厕所,遭台北市警局大安分局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3000元,他提异议辩称以为厕里的是友人,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妨害他人隐私就该受罚,不论对方是否为友人,裁定驳回异议确定。

去年11月6日晚间孙男因故意窥视他人厕所而妨害他人隐私,遭警方裁罚3000元,他声明异议辩称,在事发20多分钟前,已知友人待过事发点厕所,所以判断友人待在同个厕所,便开启门锁,后发现非友人立即关门。

孙男说,他并非故意窥视,事后也向被害人道歉表达和解,并非故意窥视且不足以达到妨害隐私程度,裁罚他3000元不合理,声明异议,请求撤销原处分。但法官认为没有理由,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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