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1名陈姓男子2016年担任奥迪福斯的会计经理,2019年2度用员工价买2辆新车转卖给友人,包含以155万元购买市价341万元的奥迪A7,共赚取价差180万,事后遭公司提告;陈男辩称仅以借名登记方式作为贷款担保,但法院不採信说词,一审判须赔偿66万,案经上诉,二审判须赔83万余元确定。
判决书中提到,奥迪福斯提告主张,公司为回馈员工,让员工得以低于市价金额购入公司经营品牌的车辆,但为避免该福利成为员工转售套利工具,影响市场行情,规定员工不得在特定期间内将车辆转让给第3人。
奥迪福斯指出,陈某自2016年3月28日起任职会计经理,于2019年12月9日以员工价155万元购买市价341万元的奥迪A7汽车,同年月30日交车后,不到1个月就移转他人;另于2020年2月5日以员工价84万8300元购买市价99万8000元的福斯汽车,同年3月27日交车,4天后就移转他人,违反公司规定;奥迪车部分求偿市价20%违约金68万2000元,福斯车部分求偿价差14万9700元,总共83万1700元。
陈某抗辩,因公司要求员购必须一次缴清车款,并无提供员工优惠贷款,但他又对奥迪A7很心动,故向他人借款150万元,并以借名登记方式作为担保,并非出售他人;福斯车部分也是向另名友人借款购车,以借名登记方式担保。
法官认为,陈某自承有定期存款,却不使用自有资金购车,反而向他人借款,且陈某提出的借据,也未提及将车辆过户作为担保,违反常情,故不採信陈某辩词;不过,违约金应以建议售价的15%计算为适当,福斯车部分求偿合理,奥迪车部分则过高,酌减后共判赔66万1200元。
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指出,陈男一个月内变卖奥迪A7,违反购车单交易条件,因此应给付20%违约金,而陈过户奥迪A7的时间点,与清偿借款债务之间没有关联,判决陈男除了须给付68万2000元违约金,还必须加上一审判决确定赔偿的福斯车价差,一共须赔偿83万1700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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