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妇人控告台大医院及童姓医师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有疏失,未告知有伤及输尿管风险,让她有后遗症而长期吊挂尿袋。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医院及医师连带赔偿84万多元,可上诉。
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妇人提告主张,民国107年3月间因经血及子宫肌瘤问题赴台大医院求诊,接受童姓医师建议于同年5月住院进行腹腔镜子宫切除手术。
妇人指出,她术后出现腹痛、呕吐、排尿困难情形,再赴台大医院急诊做输尿管手术,被告知先前子宫切除手术伤及输尿管,后续又再做4次输尿管手术。
妇人表示,因输尿管受损严重无法恢復,后来到台北荣民总医院接受达文西机器手臂左侧肾盂成形手术及输尿管吻合手术。
她说,因童姓医师疏失,未告知有伤及输尿管风险,造成她2年期间多次进出医院,且长期吊挂尿袋,身心受创,兴讼要求台大医院及童姓医师连带赔偿。
北院审酌妇人的医疗常识比不上医疗专业人员,即使手术同意书上已记载「已解释手术併发症及可能处理方式」,难以认定童姓医师有翔实说明手术利弊得失,包括输尿管可能狭窄、损伤等风险,让妇人得以深思熟虑,且妇人术后确实出现这些后遗症。
北院以此认定童姓医师未善尽告知说明义务,判童姓医师与台大医院应连带赔偿共新台币84万多元。全案可上诉。(编辑:戴光育)11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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