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龙井区龙目井段水里社小段433-6地号保护区土地疑涉违反土地使用,市府都发局于1月13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条规定,通知承租人限14天内依规陈述意见,该承租人已于1月27日书面陈述。
台中市政府指出,查该土地上有未经申请即作警卫室建物及大门建物,违反都市计画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条例第35条规定,依都市计画法第79条规定裁处6万元罚锾并勒令停止使用,都发局10日到场勘查,该违建已自行拆除完毕,后续将依规办理结案。
该案国有地地上物涉及违章建筑部分为大门及警卫室等建物,已于今年1月21日查处新违章建筑在案,并限2月13日前拆除改善,目前该案违规状态己不存在,日后使用人应依法使用;另请土地管理机关财政部国有财产署中区分署,善尽土地管理之责,避免再次违规使用。
台中市政府强调,另有关沙鹿区国昌段494地号(住宅)及国昌段490地号土地产权已移转部分;违章建筑属于物的管理,不因产权移转而有影响,将持续依规督促新所有权人2月13日前完成拆除改善,届期未改善将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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