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城大火造成46人死亡后,高雄市消防局指该大楼未设管委会,连续数年无法进行消防安检。对此,行政院院会今通过《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增订被认定有危险的公寓大厦,一律限期成立管委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若未在期限内成立,最高开罚20万元,并可按次处罚。

高雄盐埕区城中城大楼去年发生大火,导致46人丧命。面对究责问题,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对外表示,大楼未设管委会,并在2楼私设铁门,导致消防局连续数年无法进行消防安检。

为此,内政部针对《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提出修正草案,针对有危险疑虑的公寓大厦,强制要求设立管委会。草案今由行政院院会讨论后确定通过,将送立法院审议。

内政部指出,该修正草案明订,无论是修正条例施行前或施行后兴建的公寓大厦,只要经认定有危险,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员会,或推选管理负责人,并向主管机关报备。对于未能于期限内成立并报备者,地方政府得视实际状况展延1次,但不得超过1年。

同时,修法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应自行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辅导协助这类建物成立管理组织,以强化公安检查与消防设备检修等管理。

至于何谓「危险」?内政部表示,有关危险公寓大厦的认定要件,将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地方政府若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公告扩大适用范围。

在罚则部分,当地方政府针对有危险疑虑的公寓大厦完成通知、辅导等程序后,逾期仍未成立管委会,将可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锾,并再次限期办理,届期仍未办理得按次处罚。

内政部强调,经裁罚后若仍未成立管委会,地方政府可指定住户1人为管理负责人,直到管委会成立或推选管理负责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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