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卢姓男子去年10月间,酒醉后在KTV前闹事,大声辱骂员警「凶三小」、「讲三小」,被依妨害公务罪送办。但法官认为,「三小」在台语中虽有精液的含意,但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此用语已脱离原本侮辱性字义,是「什么」的意思,未带有侮谩、辱骂之意,判卢男无罪。
判决指出,卢男去年10月20日凌晨4点多,因喝醉酒,在台中市一家自助式KTV前闹事,警方获报后派遣曾姓员警前往处理,卢男明知曾男是警察且依发执行公务,竟在多数人都能看到的公共场所、基于侮辱公务员的犯意,辱骂曾员「凶三小拉(台语)」、「讲三小拉」,被依妨害公务罪逮捕。
法官认为,刑法中的「侮辱」是指直接辱骂或嘲笑、以贬损的评价对待他人,而是否达到辱骂行为,则应考量行为人的动机、惯用语及前后文句等,不能以片语做断章取义,若只是基于一时气愤就使用粗俗的言语,则应构成公然侮辱。
判决指出,台语中,「三小」就是「啥潲」的意思、原指精液,但在台湾日常生活中的口语用法,「三小已经脱离精液的原意,通常被用作为疑问句使用、与「什么」的意思差不多,也非一定带有侮谩、辱骂或敌视、贬损的意思,甚至在朋友间也常见到使用。
而卢男在酒醉闹事后,对执勤员警口出「凶三小」等语,依照警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并对照前后双方的对话、语气与语调等,再加上卢男在笔录中也坦承,「三小」是比较粗鲁的话,但没有辱骂、自己当时也没有侮辱曾员的意思,可观上未达到贬损评价,因而判卢男无罪。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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