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陈姓经纪人,向小芳(化名)声称有剧本工作邀约,让她前往高雄,又以隔日才能试镜为由带小芳回家过夜,小芳担心发生意外和阿姨整晚保持通话,晚上时,陈男以体温过高会影响拍戏,骗小芳吃下安眠药,但实际上是管制药品兼3级毒品FM2,又趁其意识不清时强制猥亵,阿姨听闻反抗声音后从电话中制止,法院依以药剂强制性交未遂罪判有期徒刑6年,民事赔偿50万元。
据判决书指出陈姓经纪人,以介绍试镜机会为由,要求小芳南下前往面试,到高铁站载人的时候,发现小芳的妈妈也跟来便跟她说,试镜地点位在军营閒杂人等不可进入,请妈妈先行返回台北,因为担心女儿的安全,请小芳值夜班的阿姨整晚与女儿保持联繫,如果有中断,一定要立刻回拨。
陈男又以隔日才要试镜为由,将小芳载回自己的家中,凌晨时,佯装小芳体温过高,怕影响隔天拍摄,拿普拿疼要她吞下。事后又称其看起来还很不舒服,要求她吞下第二颗药,小芳以为是吃感冒药的缘故,所以才昏昏欲睡,但实际上陈男给的是安眠药,又称管制药物,3级毒品FM2。
过没多久,陈男见小芳因为药物开始意识不清,便3度进房,不顾小芳反抗强吻她,便将其手拉至自己下体部位,见小芳将手抽离,认为她还有意识,便先离开房间。天亮后陈男第4次进房查看,见小芳在床上昏睡,以为药效发挥作用,判断小芳已经昏迷、无反抗能力,便脱下自己内裤,跨坐在小芳双腿上方,且脱下她的短裤及内裤到大腿处,小芳突然惊醒,立即抗拒,大喊「你怎么脱我裤子」、「我不要」、「不行」、「不要碰我」,并随手要将自己的裤子穿上。
阿姨听见小芳喊叫求救声,便透过电话大声喝止,陈男见行为败露,放弃性侵之念头,小芳离开后在男友的陪同下报警,高雄地院受审后,发现小花的尿意中含有FM2的成分,判断陈男确实对小芳下药猥亵,一审时依药剂强制性交未遂罪判刑6年,民事赔偿50万元,陈男不服上诉,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驳回,仍可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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