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彰化一位29岁女子,16年前就读某县立国中一年级时,放学课后还会到学校周姓数学老师所开设的私人补习班补数学,年仅13岁的她却5度遭老师性侵害,从亲亲、摸摸、抱抱,到指侵甚至性交得逞,长大后的她决定勇敢站出来,为自己平反,也让这名狼师多年前的恶行曝光,遭彰化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全案得上诉。

根据判决书,43岁周男是彰化县立某国中数学老师,课余也开立私人数学补习班为学生补习,被害女子当年是周年任教班级的学生,每周三放学后,也会前往周男的补习班补习。

2006年2月起至5月间,正值被害少女国中一年级下学期,年仅13岁的她每次刚到补习班不久,就被周男拉到2楼房间去,利用少女懵懂无知、情窦初开,在不违反少女之意愿,5度对少女性侵,而先是拥抱亲吻,接着口交、指侵,最后性交得逞。

被害少女长大后,对求学时期的遭遇,成为心中的一道创伤与阴影,始终挥之不去。去年4月间她鼓起勇气,透过人本教育基金会向母校检举揭发此事、并报警提告,学校启动校园性平事件处理调查,确认事证属实明确,周男也因此被起诉。

彰化地院法院审理期间,被害女子不愿出庭面对昔日狼师,仅由法官根据该校完成的调查报告、性侵犯罪事件通报表、性侵案被害人调查表、被害女子写给人本基金会的校园申诉书、陈述书等书面资料审理。

周男与辩护律师出庭时,面对法官提问,对犯行坦承不讳。审理法官认为,当年被告对少女性交过程中,有拥抱亲吻,并舌舔其生殖器官之猥亵行为,应为性交行为所吸收,不另论罪;又被告先后5次对未满14岁之被害少女性交,时间密接,所犯系构成要件相同之罪,基于概括犯意反覆为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条连续犯之规定,论以一罪,并加重其刑。

法官审酌,周男当年明知被害少女未满14岁,因长期相处产生情愫,以致无法妥善疏导、抑制自身情欲,铸下大错,审酌被告始终坦承犯行不讳,并表达想与被害女子和解、进行修復式司法之善意;但因被害女子没有意愿,请法官依法判决即可,故作如上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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