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洪姓临时工去年与顏姓同事发生口角,洪男酒后至超商购买长约20公分水果刀,猛刺顏男3刀致死。基隆地院近日审结,法官调查,致命伤贯穿胸腔,刀刃约9公分、伤口达14公分,行凶手法非单纯教训,依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指出,洪男与顏男为工程行同事,平日相处不睦,去年9月1日晚上2人在宿舍发生口角,洪心生不满,到便利商店购买水果刀,返回宿舍楼下时,见顏站在路边,持水果刀猛刺其左、右肩胛、后背等部位,待顏不支倒地后,将水果刀丢弃在附近水沟内,走回宿舍打包行李离开;顏则送医急救后宣告不治。

法院审理时,洪男矢口否认杀人犯行,辩称当天遭到顏男恐吓,饮酒后一时气愤想要教训对方,才去买刀行凶,原本只想伤害,不知人会死掉;洪的辩护人说,洪男攻击的部位都在右肩胸与背,皆非人体重要器官部位,若有杀人犯意可朝颈动脉等脆弱、易致命部位下手,并无杀人犯意,另因饮酒后判断能力减低,才一时失虑。

法院调查,顏男身上有3道锐器刺伤,其中1处为致命伤,几乎贯穿整个胸腔,刀尖由后背穿入达前胸壁皮下,伤口深度约14公分,对比扣案水果刀长约20公分,刀柄长约10.5公分,刀刃与刀柄接合处约0.5公分,刀刃长约9公分,研判水果刀已全没入且有顶进情形;另2处刺伤口周围均有半圆形挫伤印痕,研判凶器刀刃已全没入或几近全没入,显见无手下留情之意。

法院开庭时,勘验现场监视器画面,洪男买完水果刀返回宿舍时,见顏男站在路边,随即持刀跨大步朝对方前进并刺击,顏因遭攻击向后退却、闪躲,并徒手抵挡,洪则不断逼近甚至右脚离地,呈稍微跳跃的姿势强化刺击力道,直到路过民眾将2人分开。法官认定,从行凶手法可见,绝非单纯想要教训伤害泄愤,主观上有欲致人于死的杀人直接故意。

此外,法院更查出,洪男在超商购买凶器时,能与店员正常对话,另于行凶后,返回宿舍收拾东西离开现场,更致电给友人及母亲,不见有摇头晃脑、行向歪斜等酒醉情形。法官认定,洪的行动与意识状态并未受酒精影响,依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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